最简单的可能是维持现状,不给予创始人对于公司控制权任何形式的特殊权力,但这不无代价。若要选择这个选项,香港可以保持传统公司治理机制的纯洁与简单,可以轻易佔领道德高地,但是也可能意味着香港主动放弃了一大批引领经济潮流的创新型公司,从而失去我们市场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而与维持现状相对,另一个极端是允许上市公司发行附有不同投票权的双类或多类股票(即创始人所持股票的投票权高于普通公众股票的投票权)。这类制度在美国及欧洲很多海外市场运行多年,Facebook和谷歌等大型IT公司均採用这种多层股权结构上市。
不过,香港如果要引入这一制度恐怕将会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香港应向以披露为主的成熟市场大步进发,让市场和投资者自由决定,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是香港在倒退,因为香港和海外市场区别巨大,香港中小投资者无法与强势的大股东有效抗衡。
这两个极端之间其实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但 代表性的分水岭在于是否给予创始人多数董事提名权。
分水岭的一边可能是允许创始人或团队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例如7席中的3席、9席中的4席等等),并对高管之任命有一定的影响力。支持者认为这种安排不会对现有同股同权制度造成任何实质改变,同时可以在制度上使创始人对公司保持重要的影响力,不用顾虑随时会被强势股东联合踢出董事会。这一安排赢得共识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创始股东对高管任命(特别是行政总裁)的影响力,这需要监管者设计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创始人及团队掌舵公司的稳定性,又不对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产生实质性冲击。
分水岭的另一边是让创始人或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权。支持者认为这样的机制可以使创始人通过对多数董事的提名,实现对公司一定的控制,但反对者认为这可以使创始人以很低的成本实现对董事会乃至整个公司的有效控制。
有可能让正反两方达成共识的关键是这一提名制度的纠错能力与有效期限。如果创始人的提名屡次被股东否决仍能继续提名,那这种控制权就可能已造成实际的同股不同权;如果这种提名权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 消失,这就会使创始人极其认真严肃考虑提名以求得股东支持。同时,当其他股东与创始人在根本利益上有重大冲突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一、两次否决就收回这一特权,这样的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该制度可能被滥用而引发的争议。
五问:如果市场达成共识要对现有制度做出一些改变,我们应该如何确保程序公义?
答:如果选择维持现状,我希望是经过仔细论证和综合考虑后作出的主动选择,而不是因为屈于压力、惧怕争议或者懒于作为的后果,因为这关乎香港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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