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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加再发文 讨论创新型公司治理结构(5)
时间:2013-10-25 11:57   来源:中国企业家     责任编辑:毛青青

例如:这家公司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因为这是整个讨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例外”并不是为其他传统公司设计的;当然,亦有需要对何为“新经济”、“创新型公司”下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获得此类有限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因为这也是讨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

创始人必须是股东并持有一定股权,因为讨论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要保证创始人与股东利益的整体和长期一致性;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手中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这一制度“例外”也应自动失效。

此外,还可以考虑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以确保这些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的成熟机构投资者来监督这些特殊权利不会被滥用。类似这样的限制方桉还可以有很多,但总而言之,不是所有公司、所有人都能享受特殊权利。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人制度”本身是否可以是一个条件呢?如前所述,“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身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和追求特定价值观的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者毋须评论其优劣,但它不应与公司的股权制度溷为一谈。如果“合伙人”符合开列的条件,例如他们是创新公司创始人或团队,并且是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那么就可以被考虑,否则就不行,这与申请人是否採用“合伙人制度”并无必然关係。

八问:作为香港交易所集团的行政总裁,你上次发表的言论已经招致一些非议,认为你有为香港交易所谋私利之嫌,甚至有人认为你在为个别公司上市开道,此次你再发网志不怕引火烧身?

答:我不害怕,因为发表这篇网志之目的正是为了香港的公众利益,这一公众利益远远超出了某一家公司是否来香港上市。

何谓公众利益?在我看来,它首先包括崇扬法治精神、捍卫程序正义、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与秩序;同时,公众利益也应该包括发展市场、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核心竞争力。一个心怀公众利益的市场营运者和监管者,必须综合考虑其职责与目标,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并找出最有效的方桉,最大程度实现全市场的共赢。

同时,我也相信,一场有智慧的讨论会聚焦于问题的实质和观点的论据,而不会拘泥于讨论者的身份和地位,更不会以揣测讨论者意图来逃避这个影响香港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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