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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收藏的法律陷阱(2)
时间:2012-12-18 12:15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责任编辑:毛青青

  这一法令从制定到推出,再到现在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管理名录等措施,存在着很多的立法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很多恶法的制定,都是由委托立法造成的。全国人大的委托立法,由于专业性强,委托专业部门起草,难免会形成部门利益的集团保护。

  这一法令的制定,尤其是关于产权的界定,对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流通、科研,乃至管理,会形成许多新的弊端。要解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就不能不说古生物化石收藏热,还有近年来古生物化石走私大案。

  古生物化石收藏,在国外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英国达尔文的进化论,就是建立在古生物化石收藏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就不会有十九世纪三大科学发现,更不会有自然科学的进步。

  我国古生物化石的收藏,主要局限于地质工作者群体,近年来在收藏市场才有流通。由于国外对古生物化石收藏有几百年的历史,国内收藏界对古生物化石的不重视,加上高额利润的引诱,导致了古生物化石走私猛增,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如 :2002年,美国无偿返还我国93箱海关截获的走私化石;2003年,深圳海关截获10吨2165件未申报的化石;2004年,澳大利亚截获了1300件,包括恐龙蛋、上古鸟类、鱼类的化石;2004年,杭州海关在宁波北仑港截获2925件化石;2006年,美国洛杉矶再次截获42箱古生物化石,主要是恐龙蛋,大部分保存相对完好。

  利润,让走私横行。原产于我国的古生物化石,在走私的带动下,开始了大量的盗采盗掘现象,让古生物发掘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大量的科学研究信息流失。由于古生物发掘现场是不可逆的,走私与盗掘对古生物学研究带来巨大的影响。也正因为这种现象越来越猖獗,才促使地方政府和国家部委,开始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法规。在古生物化石追缴的过程中,为了确立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的合法性,国家才把古生物化石产权,确立为国家所有。

  远古时代的漫长时间,地形地质、气候条件的变迁,以及生物的多样性,大自然为人类留下大量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古生物化石并非奇缺资源,由于未被人类所全部认识,在某些人的眼里,化石成为了稀缺物品。

  国家制定《古生物化石管理条例》,目的在于保护古生物化石,主要是稀缺或者珍贵化石,并不是保护所有的化石。作为普通的古生物化石收藏者,在个法规中看到,古生物化石产权属于国家,个人对于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收藏、研究、流转,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然而,在现实当中,古生物化石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属于三级重点保护以外的古生物化石,在县级以上指定单位又可以自由买卖,这和古生物化石属于国有资产的规定相违背,而且买卖收入究竟是归地方政府所有,还是归中央财政所有,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收入的指向性不明,就造成了古生物化石的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发生混乱,这样就会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灰色收入创造了契机。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行业的部门垄断,导致收藏市场价格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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