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了上述假药。经开江县检察院建议,该局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查处。2014年6月18日,开江县公安局以销售假药罪对刘某勇立案侦查,2014年10月28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刘某真立案侦查。经开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2015年2月5日,开江县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刘某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9月28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刘某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案例六 彭某刚、高某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5年4月,被告人彭某刚与被告人高某斌收购楠竹笋后,在四川省天全县某地,使用彭某刚提供的硫磺熏制楠竹笋10000余斤。期间,彭某刚3次用车将熏制过的楠竹笋拉到他处存储以备销售,并销售了部分熏制楠竹笋,得款2210元,其分给高某斌700元。2015年4月13日,天全县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该县公路上挡获了彭某刚转运的熏制竹笋2620斤,在高某斌家中挡获熏制竹笋4180斤。
2015年5月4日,天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天全县公安局处理。2015年5月18日,天全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天全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同年10月23日,天全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高某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七 祝某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祝某磊将其屠宰、分割后的病死猪肉1000余斤运到成都市锦江区某农贸市场,以每斤5元左右的低价卖给应某良(已判刑)等人。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祝某磊又将收购的病死猪运到成都市温江区进行非法屠宰、分割,并将病死猪的片子肉、骨头分别以每斤5.2元和3元的价格卖给应某良、易某东(已判刑)等人。2012年2月,祝某磊因生产、销售病死猪肉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祝某磊继续经营病死猪的屠宰、加工、出售生意。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祝某磊从黄某康(已判刑)、黄某秋(已判刑)处收购病死猪2万余斤,在郫县屠宰、分割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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