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祝某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新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起诉,2015年6月5日,新津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祝某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新津县检察院认为,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祝某磊在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15年12月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祝某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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